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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8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889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支公司。负责人邱某某,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二次手术的原告各类损失合计4,935.30元。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干某某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22日22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宁波某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浙B****3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通行至G15北侧1343公里处时,因未按规定车速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牌号为鲁H****2、H***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处理,于当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条款),责任限额分别为122,000元、1,000,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起事故被告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付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116,675元。本院确认原告二次医疗的损失:医疗费凭据确认6,97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按20元/天的标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计算4天为80元。两项合计7,050.56元,因前期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已赔付完毕,故该费用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计4,935.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4,935.3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干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