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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群珍与杨群兵承包地征收费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珍,杨群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437号原告:杨群珍,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群兵,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杨群珍与被告杨群兵承包地征收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群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杨群珍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