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群珍与杨群兵承包地征收费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珍,杨群兵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437号原告:杨群珍,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群兵,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杨群珍与被告杨群兵承包地征收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杨群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群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群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杨群珍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