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建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绍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花园小区10号楼2单元楼下,采取撬别和更换点火器的方式,盗窃徐某停放在该处的橙红色崂山日新牌RX2200DKA型燃油四轮观光车一辆,车内有银白色FIYDA(飞亚达)牌经典系列男式石英腕表一只。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900元,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640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马某���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盗窃地点的照片;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被盗车辆购买收据、整车出厂合格证、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