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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金诉被告刘某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刘某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579号原告刘某金,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八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兴,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金诉被告刘某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金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金负担。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