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万鼎工贸有限公司,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肃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余肃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4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万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7290800元、诉讼费20803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劲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余肃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陕西万鼎工贸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