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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远达家具城与江西神州天鸿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远达家具城,江西神州天鸿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庆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709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远达家具城。经营者:肖平,女。被告:江西神州天鸿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燕。被告:曾庆燕,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远达家具城(以下简称远达家具城)与被告江西神州天鸿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曾庆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达家具城经营者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鸿公司及曾庆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达家具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天鸿公司、曾庆燕向原告支付家具款104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被告天鸿公司与原告远达家具城签订了一份家具购买合同,约定:原告需按被告要求在签订家具购买合同后次日起10天左右交货。被告交付30000元定金,其余货款在家具安装完成后15天内付清。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卖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定金3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所有家具按时交付,货款共计90000元。之后,被告又要求补货两次,货款分别为9280元及4800元,被告向原告所买家具货款共计1040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由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对被告所交定金30000元有权不予返还,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家具款104080元。此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天鸿公司及曾庆燕未作答辩。原告远达家具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家具购买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天鸿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天鸿公司向原告购买家具共计90000元;2、补货单,证明被告天鸿公司向原告补货价值14080元,被告曾庆燕在上面签字认可;3、欠条1张,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2月4日进行对账,扣除已付的3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家具款74080元。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0日,被告天鸿公司与原告远达家具城签订家具购买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共计900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30000元定金,其余货款在家具安装完成后15天内付清;原告须按被告要求在签订合同后次日起10天左右交货;如被告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如原告不履行合同,则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对购买家具的具体规格和数量、维修等其他事宜均作了约定。被告天鸿公司职员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被告天鸿公司向原告交纳定金3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家具按时安装交付。被告之后两次向原告补货,货款分别为9280元及4800元,原告将货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后,被告天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燕在补货单上签字认可。2016年2月4日,原、被告经过清算,由被告天鸿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欠原告货款74080元未付,并承诺此款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天鸿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公司公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未果,故此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家具购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现被告天鸿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属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天鸿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交纳的30000元定金不抵货款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天鸿公司向原告所支付的货款金额应为74080元。由于被告天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曾庆燕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补货单上签名的行为系代表公司的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曾庆燕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神州天鸿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吉安市青原区远达家具城支付货款740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被告江西神州天鸿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苗苗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