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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5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文洁、天津泰达广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洁,天津泰达广洋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民终5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洁,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喜安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清(李文洁之夫),男,天津鼎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达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金领花园7号别墅。法定代表人:马友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金领花园12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负责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董事长。上诉人李文洁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达广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芸绮物业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芸绮物业天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洁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支持李文洁一审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泰达置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审查不清,未写明诉争房屋下大雨时漏水,下雨后还会渗水。泰达置业公司辩称,涉诉房屋的外檐防水质保期是5年,李文洁2008年10月入住,质保期截至2013年10月,李文洁在2015年起诉时已超过质保期5年,泰达置业公司不再承担质保义务。李文洁在一审诉讼时虽经一审法院庭审示明,但未要求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方案及造价的鉴定,导致李文洁的请求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其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芸绮物业公司、芸绮物业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李文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泰达置业公司对李文洁购买和居住的金领花园4号楼2804室房屋存在的长期漏水问题进行专业诊断和彻底维修,确保自维修后5年内不再漏水,恢复房屋正常使用功能,或由李文洁委托防水施工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由泰达置业公司承担;2、泰达置业公司应承担因漏水给李文洁造成的装修损坏和玻璃进水责任。由泰达置业公司对损坏的墙面、吊顶进行修复;对进水玻璃进行维修或更换。如泰达置业公司不能保证按规范的操作工艺、标准进行修复,判令由李文洁自行安排装修和玻璃的修复,费用由泰达置业公司承担;3、泰达置业公司维修需李文洁现场配合,泰达置业公司需支付李文洁误工费每天(次)100元;4、诉讼费由泰达置业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9月26日,李文洁与泰达置业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文洁购买泰达置业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大街交口西南侧金领花园4号楼2804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53.58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7215.55元,总价款1108164元。双方合同约定:泰达置业公司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泰达置业公司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泰达置业公司应承担责任。在李文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泰达置业公司应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职责。因李文洁擅自改造造成损坏的,泰达置业公司不承担责任。2008年10月10日,泰达置业公司依约向李文洁交付了房屋及《天津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李文洁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李文洁发现房屋屋顶及窗户存在漏水。一审庭审中,李文洁提交了原审第三人记载的房屋维修记录,其中2009年记录载明:4-2804漏水;2012年记载4号楼2804号大厅阳台左窗漏水,2013年记载4号楼2804号主卧圆弧中间玻璃漏气,次卧顶部两个小窗户漏气(未维修);原审第三人表示已将漏水情况通知泰达置业公司。一审庭审中,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勘验,李文洁房屋漏水受损部分为:次卧的屋顶(左侧),次卧室的转角飘窗,主卧的转角飘窗。泰达置业公司对李文洁所提维修方案及维修金额不予认可。经释明,双方均未提出对漏水部位的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进行评估的申请,李文洁亦未申请对因漏水造成的室内受损部位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的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李文洁、泰达置业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泰达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诉争房屋履行保修义务,李文洁入住后在保修期内多次报修房屋渗漏问题,虽经修理但未修复,故泰达置业公司不能免除保修修复责任。现双方未能就维修方案及维修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经释明后,李文洁不申请对漏水部分的维修方案或金额进行评估,亦不申请对室内装修受损部位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但是,李文洁主张判令泰达置业公司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以及对该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具体方案及维修造价;而李文洁在一审庭审中仅举证证明涉诉房屋渗漏问题却未对房屋的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予以证明,未完成对本案应查明的要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故李文洁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文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文洁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涉诉房屋存在下雨漏水的事实,责任由谁承担,维修方案如何确定,费用如何界定。李文洁上诉主张应支持对其所有的天津市××花园××楼××室房屋长期漏水问题进行专业诊断及彻底维修,确保5年内不再漏水,对墙面、吊顶、进水玻璃进行维修、更换并给付其相应误工费一节,一审法院已当庭释明,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申请评估,李文洁虽提出申请,后因费用问题撤回该申请。李文洁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结果数额及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待李文洁另行补充提交相应证据,再另行解决。综上所述,李文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文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飞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