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田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殷志勇退伙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田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殷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田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殷志勇,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田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志勇退伙纠纷一案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殷志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田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殷志勇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志勇已经给付部分案款,剩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殷志勇无经济收入无法继续给付,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云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