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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638号原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150号。法定代表人:胡玉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赵尚晓,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周新苑280,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98-2号16楼。法定代表人:张保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伟达,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审 判 长  郑远园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