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那仁高娃申请执行贺喜格都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仁高娃,贺喜格都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那仁高娃被执行人贺喜格都冷本院在执行人那仁高娃与贺喜格都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喜格都冷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吴 高峰审判员 :杨潮洛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