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彭建华与郑永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华,郑永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4501号原告:彭建华,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趁,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建华诉被告郑永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建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华以其与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彭建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振东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