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宪明与张清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宪明,张清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606号申请执行人孙宪明。被执行人张清臣。申请人孙宪明与被执行人张清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