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段宝元、黄小琼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段宝元,黄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段宝元。被执行人黄小琼。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段宝元、黄小琼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4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宝元、黄小琼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英卫计征字(2015)第0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段宝元、黄小琼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江光霞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