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宁培来与天津市长征胶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068号原告:宁培来,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天纺集团北洋分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长征胶鞋厂。原告宁培来与被告天津市长征胶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宁培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赔偿三年的保险金额及其滞纳金大约20000元左右。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84年1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至1987年10月解除合同,期间被告未给原告上养老保险,导致原告三年工龄无法书面确认,但是被告承认原告三年工龄,亦承认工作期间未给原告上养老保险。现被告仅剩留守处,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拒绝承担保险相关金额,因此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主体,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已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已消灭。原告诉请的主体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培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