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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任现凤与被执行人刘金华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现凤,刘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任现凤,女,1944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沙南村*组。委托代理人刘彩涛,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沙南村*组。被执行人刘金华,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沙南村*组。申请执行人任现凤与被执行人刘金华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现凤,于2016年5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现凤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154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