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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发印、吴桐、张毅与徐道庆、万忠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发印,吴桐,张毅,徐道庆,万忠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发印,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杰,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桐,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道庆,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忠兴,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刘发印、吴桐、张毅因与被上诉人徐道庆、万忠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31元,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春审 判 员  李平代理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银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