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秦海、赵淑清因与被申请人秦丽艳、焦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XX,赵XX,焦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秦XX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X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XX被申请人焦XX再审申请人秦海、赵淑清因与被申请人秦丽艳、焦宏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建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海、赵淑清申请再审称:法院判决后,秦丽艳、焦宏亮夫妻协助我们夫妻二人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时,秦丽艳、焦宏亮夫妻表示如果不用他们赡养,三间房子就归我们夫妻二人所有,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另外,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根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撤销本案判决,另行再审。被申请人秦丽艳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秦海、赵淑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海、赵淑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于树新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