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于涛与陈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陈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936号原告于涛。被告陈福来。原告于涛与被告陈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2016于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判员 伊站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