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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于涛与陈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涛,陈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936号原告于涛。被告陈福来。原告于涛与被告陈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2016于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审判员  伊站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