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发根与被执行人明溪县健富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根,明溪县健富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林发根,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建宁县。被执行人:明溪县健富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溪县。申请执行人林发根与被执行人明溪县健富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明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林发根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溪县健富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岩生审判员 洪明群审判员 严乐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