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8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郏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198号起诉人:郏龙。本院收到郏龙诉北京时代领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状。其在诉状中称,起诉人与被诉人达成约定,由起诉人为被诉人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社区考试教学,后被诉人拒绝支付工资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支付起诉人工资底薪7000元、课酬工资38000元、学费提成11040元、误工费682元;2、被诉人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被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首经贸中街*号楼X鲁德园宾馆*室,且起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起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本案被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雁塔法院辖区,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郏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华代理审判员  李多萌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