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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许村镇联合赵氏纺织厂与绍兴县江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许村镇联合赵氏纺织厂,绍兴县江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联合赵氏纺织厂(组织机构代码:L1384859-9)。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联合街赵介埭**号。经营者:赵卫农,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宁市。被执行人:绍兴县江玲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3695-0),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联国际商贸城5号楼18层B-1室。法定代表人:余河江。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联合赵氏纺织厂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江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江玲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