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彭利国与李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利国,李小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12民初156号原告彭利国,男。被告李小年,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利国诉被告李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彭利国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利国撤回对被告李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利国负担。审判员 谭文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雯核对人:王丽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