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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樊金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平信用社,樊金虎,孙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平信用社负责人:曹建波被执行人:樊金虎被执行人:孙国林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樊金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建建民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账户存款,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