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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燕林与成都丽雨嘉田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林,成都丽雨嘉田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336号原告:吴燕林,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丽雨嘉田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关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成都丽雨嘉田美容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吴燕林与被告成都丽雨嘉田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吴燕林于2016年9月21日以与被告成都丽雨嘉田美容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燕林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