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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0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允娟与徐亚芬、张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允娟,徐亚芬,张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022-4号申请执行人:黄允娟。被执行人:徐亚芬。被执行人:张志祥。本院在执行黄允娟与徐亚芬、张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亚芬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路588弄44号204室的房地产。同月19日10时04分,买受人李红(公民身份号码为××)以39.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亚芬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路588弄44号204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亚芬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路588弄44号204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自行车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3)第1006165号,地号为04-033-006-0485】和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李红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红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涉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