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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时营本与刘扬、赵远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营本,刘扬,赵远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574号原告时营本。被告刘扬。被告赵远侠。原告时营本与被告刘扬、赵远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侍海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营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扬、赵远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扬、赵远侠共同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时营本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人不愿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扬、赵远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扬、赵远侠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时营本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时营本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用途:购买建筑材料。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归还。借款人:刘扬、赵远侠。2014年6月30日。”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时营本多次催要,二被告至起诉时未付分文。上述事实,有原告时营本提供的借条及其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扬、赵远侠应该在原告时营本催要还款后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经原告催要,久拖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时营本要求被告刘扬、赵远侠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扬、赵远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扬、赵远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时营本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扬、赵远侠负担(原告时营本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茜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