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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军与被告冯志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805号原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3********,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江安街道纸厂社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桂芝,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铁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54岁,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火电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长  刘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