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与沈阳天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沈阳天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291号原告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朗月街2甲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6300140-5。法定代表人付忠和,系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宁,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原云鹏,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天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4号1003室。法定代表人杨磊。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诉被告沈阳天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天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天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