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62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徐国生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徐国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62号申请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徐国生,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花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国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紫金花公司申请称:1、双方系借款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紫金花公司资金紧张,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浙江人金勤财,金勤财安排包括徐国生在内十几个人借款给紫金花公司。借款方式很特别,借款模式是出借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商品房价款的形式出借款项,以商品房回购归���本金,以资金占用费收取利息。以将房屋网签至出借人名下作为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商品房网签单价按照当时市场价50%计算。2、徐国生在仲裁程序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系仲裁庭缺席审理的,在仲裁审理程序中,徐国生仅向仲裁庭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证明双方之间就是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徐国生在仲裁审理中隐瞒了双方签订的回购协议以及紫金花公司部分退还款和利息支付的凭证。正是徐国生隐瞒这些重要证据,导致仲裁委把特别的借款模式认定为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3、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公共利益。双方之间采取的借款形式及担保方式,回购合同的实质是事先约定不归还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的房产归属出借人所有。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属于违反公共利益。4、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法。双方之间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完成借款及担保,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应当是不可分割的合同文件,或者说二者结合一起才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关系文件,即借款担保关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和诉讼,意味着同一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构成无效仲裁协议。仲裁委未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通知紫金花公司,紫金花公司不知晓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已经发生,被剥夺了参与仲裁程序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综上,请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746号裁决。徐国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2月2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苏仲裁字第746号裁决:(一)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紫金花公司向徐国生交付苏州姑苏区总官堂路555号1幢1205室房屋,并按合同约定为徐国生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紫金花公司向徐国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四)仲裁费由紫金花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1、关于徐国生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紫金花公司主张徐国生申请仲裁时未提交构成法律文件整体之一的回购协议以及紫金花公司部分退还款和支付利息的凭证。经查,仲裁裁决载明,徐国生述称双方当事人还签订商品购房回购合同,但依据合同约定紫金花公司已丧失回购权,故请求裁决交付房屋。本院认为,徐国生已披露了签订回购合同的事实,至于退还款等系回购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履行内容,不存在徐国生隐瞒回购合同的问题。该撤销理由不成立。2、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紫金花公司主张回购合同的实质是事先约定不归还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的房产归属出借人所有,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又签订《商品房回购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类交易安排满足了一方当事人暂时的融资需求,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紫金花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紫金花公司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是不可分割的合同文件,分别约定了仲裁和诉讼,意味着同一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构成无效仲裁协议。本院认为,两份合同,是否构成不可分割的同一合同(整体),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紫金花公司未证明存在此类约定。紫金花公司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撤销理由不成立。4、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紫金花公司指控仲裁委未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通知紫金花公司,其不知晓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已经发生。简而言之,仲裁委未对紫金花公司有效送达相关仲裁申请���材料。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未明确送达问题,应当依照《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确定送达是否适当。《仲裁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或者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的,应视为已经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经审查,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于2015年10月30日向紫金花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田仿伟邮寄发送(2015)苏仲裁字第742号-752号、第769号-773号案件的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手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及证据、送达回证。邮件(邮寄地址为昆山市周市陆扬金茂路699号)查询显示于2015年10月31日妥投,张兆兴门卫签收。2016年1月2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派员至太仓市人民北路168号,向紫金花公司监事龚文斌了解紫金花公司经营状况及对涉及案件的处理态度、处理情况,并送达相关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由于龚文斌拒绝签收,留置送达。本院认为,苏州仲裁委员会向紫金花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田仿伟邮寄发送了包括涉案仲裁案件在内的多个案件的仲裁通知、仲裁申请等材料,派员找到紫金花公司监事龚文斌了解情况并送达仲裁庭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在龚文斌拒绝签收后留置送达。紫金花公司所谓不知晓仲裁案件、被剥夺了参与仲裁程序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的主张不符合事实。紫金花公司未说明仲裁程序中送达仲裁申请等材料、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诸环节,有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据此,紫金花公司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紫金花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实质是借款法律关系的问题,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属于仲裁庭实体裁决范畴,该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本院对该撤销理由不予审查。综上,紫金花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