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甘某某,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03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某某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一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64元。本院受理后,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甘某某因举债较多,长期躲债外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仅有的工资账户本院已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甘某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3执3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仲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