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环、陈丽等与孙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孙玉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027号原告:董环,女。原告:陈丽,女。原告:王焕志,。原告:刁千华,。原告:董良,男。原告:张仁成,男。原告:张俭,男。被告:孙玉平,男。原告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与被告孙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