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环、陈丽等与孙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孙玉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027号原告:董环,女。原告:陈丽,女。原告:王焕志,。原告:刁千华,。原告:董良,男。原告:张仁成,男。原告:张俭,男。被告:孙玉平,男。原告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与被告孙玉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环、陈丽、王焕志、刁千华、董良、张仁成、张俭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