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云发,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1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7月22日减刑释放。2013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和窝藏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黎稳长,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盲,农民。200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召华,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3时许,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驾驶贵××××××号微型车到吴某某家牛圈内将刘某某家的一头耕牛盗走。三被告人用微型车将盗窃的耕牛运输到盘县乐民镇威箐村两堵岩隧道处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耕牛已追回发还刘某某。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云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黎稳长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召华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1、焦某、吴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2007)黔盘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2001)盘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2012)黔盘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狱政科证明材料,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一头,价值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作主从之分。被告人何云发因犯盗窃罪和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杨召华盗窃的耕牛系被害人的生产资料,酌情给予从重处罚;被盗耕牛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云发、黎稳长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云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黎稳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召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 明 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玮(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