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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XX金与黄瑞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金,黄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金,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瑞福,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瑞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瑞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XX金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执行费人民币275元,但被执行人黄瑞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数���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国土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