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付立杰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付立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特5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东工房。法定代表人王树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付立杰,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付立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第194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该裁决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理由:1、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完成承建承德皇家珠宝城一期主卖场项目招标工作,确定申请人为中标单位。2015年6月5日,申请人与承德皇家珠宝文化城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第二项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工程、给排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等。其中,土石方工程、防水、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消防工程、门窗由甲方指定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2、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诉称的基槽石方清理、运输及爆破工程均属于土石方工程,不是申请人承建的范围,因此该项施工与申请人无关。3、因承德皇家珠宝文化城有限公司的原因,至今未能办好施工许可证,因此该工地自2015年5月停工至今,也未聘用过被申请人到我公司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4、金银钢并非申请人工作人员,《仲裁裁决书》以“申请人由金银钢招用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手工作”为由,确认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二、申请人住所地在唐山市,本案非双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综上,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视法律及案件基本事实,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第194号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付立杰辩称,我是在被申请人承包的双滦区皇家珠宝城一期工程处从事机手工作,施工地点在双滦区大元宝山,被申请人拖欠我的工资,有被申请人项目部经理张宝森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应予偿还,请求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第194号裁决;裁决认定:被申请人系双滦区皇家珠宝城一期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机手工作,被申请人项目部经办人张宝森签字确认了人工费84392.45元,现拖欠申请人工资14520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年1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452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4520元。仲裁委据此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工资壹万肆仟伍佰贰拾元整(¥14520.00)。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缺乏足够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