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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93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志伟与深圳市雅源空间配饰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伟,深圳市雅源空间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3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志伟,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香港。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源空间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沙二新工业园B6一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1986344。法定代表人苏加旭。申请执行人杨志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源空间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5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雅源空间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07011.88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