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宁波民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民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民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法定代表人:葛民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滨���工业园金通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同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民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民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44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民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执行���244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6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雷泰模具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民盛机械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