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6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宇建与章海燕、丁杭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宇建,章海燕,丁杭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926号原告:吕宇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诉讼代理人:董蓉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海燕,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丁杭晓,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吕宇建与被告章海燕、丁杭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宇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吕宇建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