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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吕宇建与章海燕、丁杭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宇建,章海燕,丁杭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926号原告:吕宇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诉讼代理人:董蓉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海燕,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丁杭晓,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吕宇建与被告章海燕、丁杭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宇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吕宇建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