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长青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长青,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龙长青,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302100252,汉族,住邵阳市邵东县两市镇兴隆村15组214号。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联通小区2栋302房。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长青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国际汇景名都二期”(桂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中,因资金链发生断裂,向社会大量融资,导致资不抵债。该工程项目尚未验收,众多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目前,本院已对该公司现有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现存在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问题。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袁义平代理审判员 宋宏学二〇一六年九��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才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