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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向东与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东,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841号原告:向东,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玲,女,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超,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敏,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刘明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馨,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东与被告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向东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东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