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徐美兰与张立国、姚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21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国给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国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鑫田小区X栋X单元XXX室,面积73.50平方米的楼房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徐美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