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火坪与清远市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火坪,清远市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火坪,男,汉族,住连州市。法定代理人:��家明,男,汉族,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罗卫权,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莉思,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分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负责人:李毅华。委托代理人:成辉华,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火坪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连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巢忠文代理审判员 何昭敏代理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