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爱民与孙建华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爱民,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109号申请人王爱民。被申请人孙建华。申请人王爱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建华的冀01.183**号中型拖拉机。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10000元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爱民与被申请人孙建华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王爱民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孙建华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王飞凡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冀01.183**号中型拖拉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孙建华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01.183**号中型拖拉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