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杨与被告王常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王常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230号原告:陈杨,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常有,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与被告王常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凯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