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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杨与被告王常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王常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230号原告:陈杨,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常有,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与被告王常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凯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