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世长、刘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长,刘淑梅,刘学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012号申请人:王世长,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淑梅,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刘学林,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东首南侧。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大转盘西北角二楼。申请人王世长与被申请人刘淑梅、刘学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淑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学林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淑梅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学林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