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甘霖酒业商行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甘霖酒业商行,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甘霖酒业商行,住所地耒阳市白云路。经营者李忠贤,男。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建设路水东江超市。法定代理人梁小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甘霖酒业商行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货款本金90842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耒阳市商务局处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耒阳市东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耒阳市商务局处收入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常成审判员 邓卫东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