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康唤玲与原龙章、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牛跃川、李会云、李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唤玲,原龙章,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牛跃川,李会云,李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553号原告:康唤玲,女,汉族,现住山西省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原龙章,男,39岁,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城关乡。被告: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迎宾路*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凯旋西路**号。被告:牛跃川,男,22岁,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被告:李会云,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钟家庄办事处金匠村94号。被告:李姣,女,汉族,住襄垣县上马乡温泉村。原告康唤玲与被告原龙章、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牛跃川、李会云、李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康唤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唤玲在诉讼期间以被告牛跃川涉嫌交通肇事罪正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该案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唤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康唤玲承担。审判员 王庆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