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马长武、吴宏波、关波、庞世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马长武,关波,吴宏波,庞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住珲春市。负责人:梁树明。委托代理人:王永升。委托代理人:栾宝林。被执行人:马长武,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关波,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吴宏波,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庞世祥,男,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长武、吴宏波、关波、庞世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706.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其他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