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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7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7746号原告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东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46481525W。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4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千伊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沈阳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