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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某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汉,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汉,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容灵县灵山镇。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委托代理人杨某明,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杜某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黄金山同兴路18号一楼的机器设备一批,经摇珠选定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值为298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摇珠选定深圳市云峰拍卖行有限公司作为拍卖机构,对上述机器设备以现状按评估值29800元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通过公开竞价,买受人黄博(身份证号码:430681199309096410)以成交价29800元竞得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黄金山同兴路18号一楼的机器设备一批的所有权。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存款4519.67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通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拍卖款及银行存款共计34319.67元扣除评估费用2000元及案件执行费481元后剩余31838.67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某汉。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