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方建福与陈建平、陈细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福,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3479号原告方建福,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陈细怣,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朱海飞,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方建福与被告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福的委托代理人林育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建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建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陈细怣、朱海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建平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现金共计110,000元,被告陈细怣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两被告于同日就上述借款事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被告陈建平借款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细怣系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建平与被告朱海飞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建平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方建福借取现金人民币110,000元。款项交付后,被告陈建平、陈细怣于同日向原告方建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陈建平借到方建福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借款人陈建平及担保人陈细怣在该借条上签名。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项,原告具状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建平与被告朱海飞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等为据,被告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方建福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其与被告陈建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起诉要求被告陈建平偿还借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经原告催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并确定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细怣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建平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细怣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平进行追偿。被告陈建平与被告朱海飞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或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平、朱海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建福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细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细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平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方建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陈建平、陈细怣、朱海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